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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稿件来源: 商丘新闻网


    近日,一男一女来到睢阳公证处申办售房委托公证。这两位才协议离婚不到半年,并在《离婚协议书》中也约定了,婚后的一套住房归属未成年的孩子所有。而现在又准备将房屋转让给女方的父亲,因男方要去外地工作,需要委托女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事宜。

  公证员在询问的过程中,当事人言辞中各种闪烁其词,问房屋的转让价格,二人又说准备赠与给女方的父亲。问男方是否愿意,二人又说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变更,约定由女方负责归还男方的债务,房屋归女方所有。再深入问,漏洞百出,二位当事人实在圆谎圆不下去了。

  最后二人道出了事情的真相,男方欠有多笔债务,为了逃避债务,二人先假离婚,约定房屋归未成年孩子所有,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近日,其中一个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房屋被查封。二人想进办法,终于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准备先归还这个债权人债务,申请法院解除保全,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女方父亲名下,使其他债权人无法申请保全。

  在了解了真实意思后,公证员对这种公证行为果断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事项坚决不能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对于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