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事项说明
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证明:①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信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内容需有申请人及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号码及申请人出生时间及地点);②《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4、申请人生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应一并提供死亡证明);
5、申请人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
6、使用地为美国、法国、泰国、意大利、新加坡、哥伦比亚等的出生公证书,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数量为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加1)。
7、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并手持委托书照相,委托书和照片原件或打印件均可)。
如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办理的,应提供父/母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出生事实发生在本地。
2、公证书用于美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公证事项,有一些国家如韩国、白俄罗斯等不确定是单号公证书还是双号公证书,申请人需询问公证书使用单位,再告知经办人。
3、出生类公证区分为出生公证与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两者有所不同,您应当根据公证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谨慎选择是办理出生公证还是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不便之处敬请电话咨询本处公证人员。
三.费用说明
1、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2、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3、副本费根据您所需要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一本副本收取一份副本费。